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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聘、工资、社保......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问题你需要清楚!
发布时间:2020-3-12 19:12:11  阅读:1626

关于招聘、工资、社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这些问题你需要了解清楚!


1、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


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

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2、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3、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6、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


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7、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8、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可以。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9、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可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0、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