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赵先生与麦积区某建材厂签订了一份期限为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00元,但自订立劳动合同后赵先生并未到该厂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单位亦没有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份,赵先生向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
争议焦点:
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未上班,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厂与赵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对于该厂来说可以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从法律层面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的赵先生虽与该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仅就此认定赵先生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考虑: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反之,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却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在解聘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之间因没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相关权利。
综上分析,本案赵先生申请与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